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98號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石碇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參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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