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5663號、97年度執聲字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毀損罪,所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毀損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