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邦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之稅捐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經該局函覆略以:「該公司96年度結算申報、97年度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案,刻由本局辦理查核中,俟查核完竣後即回覆貴院」等語,有該局97年11月4日中區國稅一字第0970056843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6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15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