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56號、97年度執緝字第2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205號、97年度易字第1210號、97年度訴字第198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