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10號
原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鑑價數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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