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97年度聲沒字第48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肆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3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