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 鄭百吟 即米拉親子生活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48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500,000+480,000+200,000=1,1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