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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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乙○○
甲○○○共同代理人 羅秀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