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丙○即收養人VIS,J
甲○BOONE,右二人代理人 許瑛 琄聲請人乙○○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徐于婷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政源
連淑敏
右四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