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盜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明人 陳輝博
甲○○右聲明人等因乙○○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輝博、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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