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叛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叛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七年度諫判字第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始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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