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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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八號
上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自訴被告丙○○、乙○○偽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三月二十二日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三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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