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