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謝麗慧 被告 廖姿婷
廖東國 吳朝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