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胡春光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