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智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下午2時5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1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