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聲字第243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 鄭政宗 法官承審本院100年度補字第93
9號民事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有審判不公平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承審法官鄭政宗有何不能為公平審理、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情事,僅泛言「原裁定審判不公平」,未具體說明其原因,所為之主張已難採信。況本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係就聲請人於
100年11月4日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調解所為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全卷,核閱無訛。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法本應繳交調解之裁判費而未繳交,本院鄭政宗法官依法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自無何審判不公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洪英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