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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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8號

原告 楊子葶

被告 魯子綺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子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魯子綺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魯子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二、若欲撤回起訴,則具狀向本院撤回訴訟,無庸補陳上列資料。

三、原113年12月11日庭期因被告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俟本件有無合法承受訴訟,再依法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辜莉雰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 中小 字第 2878 號裁定(113.1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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