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森林 、 彭義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同段949建號之土地、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103
年5月2日辦理移轉登記之部分,當事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
二、被告彭森林於民國103年5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