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492號
原 告 李炎龍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
被 告 銳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
,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9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