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64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戊○○
之1號債務人丙○○
之1號債務人己○○
之1號債務人乙○○
之1號債務人丁○○
之1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郭瑞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2月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且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95年8月21日;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依法承受一切訴訟權利與義務(附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7日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0620號、95年6月30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295480號函影印本各一件),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 涂金本 於民國86年01月30日邀同被繼承人郭瑞智為連保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約定至106年02月19日止分20年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另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整,約定動用期限至87年02月04日止,二筆利息均按本行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6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其應付未付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同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應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經簽發借款契約書乙紙交聲請人收執,惟迄86年05月20日起未再依約還款繳息,迭經催討無效。
(三)惟查被繼承人郭瑞智已於92年01月14日死亡,且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覆顯示其合法繼承人即債務人均已聲明限定繼承,依法當應給付前開請求之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