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6,402,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8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