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45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紹銘律師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1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乙○○均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援引告訴人 宋子方 聲請上訴狀內容,徒以告訴人對既有證據之主觀意見,即遽認被告等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犯意,並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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