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3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