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陸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2.2.27至92.10.24│92.5間至92.10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439號│1106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617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242││實│││號││審├──────┼──────────┼──────────┤││判決日期│94.05.17│96.10.08│├─┼──────┼──────────┼──────────┤│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61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2│97.03.13│├─┴──────┼──────────┼──────────┤││臺中地檢95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第1110號│555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