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9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乙○○公然侮辱人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就被告公然侮辱人部分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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