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義勝 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又薪資如何給付?(按聲請人所提收入證明切結書記載薪資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何以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開立在職薪資證明書卻記載「109年1月至3月30日期間共支付2萬8,900元」?
二、聲請人於107年5月至109年4月止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說明每月支出手機費1,071元之必要性。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5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等任何補助款,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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