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鍾永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鍾永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6年8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鍾永聰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鍾永聰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因行方不明,自103年8月2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鍾永聰於103年8月27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失蹤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鍾永聰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鍾永聰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準此,失蹤人鍾永聰自103年8月27日失蹤,計至106年8月2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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