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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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御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王仲賢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仲賢(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仲賢(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7年2月13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王仲賢之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9年11月11日新北永社字第1092199966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1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117794號函、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27日衛部統字第10925611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101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3678號函等函覆公文及資料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