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283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彭瑋傑
彭瑋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彭陞省 (亡)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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