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光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光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趙光輝前分別因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30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30日(共3罪),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㈣詐欺及竊案等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3月、3月、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㈥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㈠、㈡、
㈣、㈥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㈤、㈦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8年
6月29日入監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拘役80日、罰金易服勞役15日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10年11月11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拘役80日、罰金易服勞役1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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