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茲發現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109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住所欄記載之「住桃園市○鎮區○○路○○○巷○○號」部分,應更正為「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住所」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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