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詳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108年度審易字第3022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詳平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年度審易字第3022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