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原告 鄭旭昌
被告 白敬宗
陳宏楷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揚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美玲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白潔儒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千芸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璉 (白錫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原告 鄭旭昌
被告 白敬宗
陳宏楷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揚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美玲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白潔儒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千芸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璉 (白錫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