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原告 鄭旭昌

被告 白敬宗

白敬悌

陳春銅 ( 陳白素雲 之繼承人)

陳宏楷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揚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美玲 (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白素嬌

白素娥

白素娟

白敬章

白惇貞

鄭旭盛

鄭美玲

鄭慧玲

蔣芃葳 ( 蔣進雄 之繼承人)

李太郎

李芳雄

李洪玉慈

李兆祥

李兆裕

李祖添

李祖德

林學聰

林學良

林錦琇

林錦玲

林宇樺

李麗子

李昭子

高白雪珠

白錫琦

蔡錦惠 ( 白錫玢 之繼承人)

白潔儒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千芸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璉 (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錫玠

白玲容

白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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