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劉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貞悠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1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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