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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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5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毒品經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郭俊雄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
示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鑑定書附卷為憑(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故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淨重與成分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㈠2包米白色粉末,合計淨重1.02公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純度34.33%,純質淨重0.35公克。㈡1包白色粉末,淨重0..21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一、三(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二(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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