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憲選任辯護人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191號、第8465號、第16133號、第18876號、第22386號、第32962號、第34812號、第44026號、112年度偵字第25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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