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國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貴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國貴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國貴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國貴繳納後獲得釋放,而受刑人廖國貴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7日判決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並於101年5月23日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1年7月2日到案執行,而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國貴上開傳票於101年6月20日寄存於受刑人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開住處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又受刑人經聲請人於
101年8月28日以101年桃檢秋執丑緝字第3644號發佈通緝在案,迄今仍未緝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而仍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