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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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96號上訴人 黃靖傑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2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欣蘭林金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經核其擴張後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4,172元(即[980,632-106,460]+[133,226-103,226]=874,172+30,000=904,172,見本院卷第50、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3,3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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