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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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聲請人 李臣儐 相對人 陳家祥 相對人 陳蕭耀珠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蕭耀珠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001、002、003、004之本票,及相對人陳蕭耀珠、陳家祥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005~046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㈠相對人陳蕭耀珠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001、002、003、004之本票,㈡相對人陳蕭耀珠、陳家祥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005~046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8年2月5日│20,000元│無│88年2月6日│TH0000000│├──┼──────┼─────┼──────┼──────┼─────┤│002│88年2月5日│20,000元│無│88年2月6日│TH0000000│├──┼──────┼─────┼──────┼──────┼─────┤│003│88年2月5日│20,000元│無│88年2月6日│TH0000000│├──┼──────┼─────┼──────┼──────┼─────┤│004│88年2月5日│20,000元│無│88年2月6日│TH0000000│├──┼──────┼─────┼──────┼──────┼─────┤│005│87年12月6日│40,000元│88年8月5日│88年8月5日│TH299459│├──┼──────┼─────┼──────┼──────┼─────┤│006│87年12月6日│40,000元│88年8月20日│88年8月20日│TH299460│├──┼──────┼─────┼──────┼──────┼─────┤│007│87年12月6日│40,000元│88年9月5日│88年9月5日│TH299461│├──┼──────┼─────┼──────┼──────┼─────┤│008│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1月5日│89年1月5日│TH299465│├──┼──────┼─────┼──────┼──────┼─────┤│009│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2月5日│89年2月5日│TH299466│├──┼──────┼─────┼──────┼──────┼─────┤│010│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2月20日│89年2月20日│TH299467│├──┼──────┼─────┼──────┼──────┼─────┤│011│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3月5日│89年3月5日│TH299468│├──┼──────┼─────┼──────┼──────┼─────┤│012│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4月5日│89年4月5日│TH299469│├──┼──────┼─────┼──────┼──────┼─────┤│013│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5月5日│89年5月5日│TH299470│├──┼──────┼─────┼──────┼──────┼─────┤│014│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7月5日│89年7月5日│TH299472│├──┼──────┼─────┼──────┼──────┼─────┤│015│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6月5日│89年6月5日│TH299471│├──┼──────┼─────┼──────┼──────┼─────┤│016│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8月5日│89年8月5日│TH299473│├──┼──────┼─────┼──────┼──────┼─────┤│017│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8月20日│89年8月20日│TH299474│├──┼──────┼─────┼──────┼──────┼─────┤│018│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9月5日│89年9月5日│TH299475│├──┼──────┼─────┼──────┼──────┼─────┤│019│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10月5日│89年10月5日│TH299476│├──┼──────┼─────┼──────┼──────┼─────┤│020│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11月5日│89年11月5日│TH299477│├──┼──────┼─────┼──────┼──────┼─────┤│021│87年12月6日│40,000元│89年12月5日│89年12月5日│TH299478│├──┼──────┼─────┼──────┼──────┼─────┤│022│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1月5日│90年1月5日│TH299479│├──┼──────┼─────┼──────┼──────┼─────┤│023│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2月5日│90年2月5日│TH299480│├──┼──────┼─────┼──────┼──────┼─────┤│024│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2月20日│90年2月20日│TH299481│├──┼──────┼─────┼──────┼──────┼─────┤│025│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3月5日│90年3月5日│TH299482│├──┼──────┼─────┼──────┼──────┼─────┤│026│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4月5日│90年4月5日│TH299483│├──┼──────┼─────┼──────┼──────┼─────┤│027│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5月5日│90年5月5日│TH299484│├──┼──────┼─────┼──────┼──────┼─────┤│028│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6月5日│90年6月5日│TH299485│├──┼──────┼─────┼──────┼──────┼─────┤│029│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7月5日│90年7月5日│TH299486│├──┼──────┼─────┼──────┼──────┼─────┤│030│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8月5日│90年8月5日│TH299487│├──┼──────┼─────┼──────┼──────┼─────┤│031│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8月20日│90年8月20日│TH299488│├──┼──────┼─────┼──────┼──────┼─────┤│032│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9月5日│90年9月5日│TH299489│├──┼──────┼─────┼──────┼──────┼─────┤│033│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10月5日│90年10月5日│TH299490│├──┼──────┼─────┼──────┼──────┼─────┤│034│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11月5日│90年11月5日│TH299491│├──┼──────┼─────┼──────┼──────┼─────┤│035│87年12月6日│40,000元│90年12月5日│90年12月5日│TH299492│├──┼──────┼─────┼──────┼──────┼─────┤│036│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1月5日│91年1月5日│TH299493│├──┼──────┼─────┼──────┼──────┼─────┤│037│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2月5日│91年2月5日│TH299494│├──┼──────┼─────┼──────┼──────┼─────┤│038│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2月20日│91年2月20日│TH299495│├──┼──────┼─────┼──────┼──────┼─────┤│039│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3月5日│91年3月5日│TH299496│├──┼──────┼─────┼──────┼──────┼─────┤│040│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4月5日│91年4月5日│TH299497│├──┼──────┼─────┼──────┼──────┼─────┤│041│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5月5日│91年5月5日│TH299498│├──┼──────┼─────┼──────┼──────┼─────┤│042│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6月5日│91年6月5日│TH299499│├──┼──────┼─────┼──────┼──────┼─────┤│043│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7月5日│91年7月5日│TH299500│├──┼──────┼─────┼──────┼──────┼─────┤│044│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10月5日│91年10月5日│TH299504│├──┼──────┼─────┼──────┼──────┼─────┤│045│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11月5日│91年11月5日│TH299505│├──┼──────┼─────┼──────┼──────┼─────┤│046│87年12月6日│40,000元│91年12月5日│91年12月5日│TH2995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