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丁○○
            樓
      乙○○
      丙○○
      甲○○
      戊○○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2月5日
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丙○○、甲○○及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
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白色細結晶貳拾壹袋(實稱毛重貳拾伍點玖貳壹零
公克,淨重拾捌點玖玖壹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
拾捌點玖玖零貳公克)均予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丁○○、丙○○、甲○○及戊○○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丁○○自民國97年6月起至同年12月27日
止;被移送人丙○○自民國95年起至97年12月25日
止;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7年12月27日;被移送
人戊○○於民國97年12月27日。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好樂迪KTV」裏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間、地點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4件在卷可憑。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聲搜字第003737號、臺北縣警察局
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K他命白色細結晶21袋
淨重為18.9910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有毒品鑑定書載明為K他命白色細結晶貳拾壹袋(實稱
毛重貳拾伍點玖貳壹零公克,淨重拾捌點玖玖壹零公克、
取樣零點零零零捌公克、餘重拾捌點玖玖零貳公克)。附
卷可稽。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上開K他命
白色細結晶21袋。
貳、被移送人乙○○部份: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30日1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之96
小時內某時。
(二)地點:台北縣境不詳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於上開時間、地點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三)查被移送人雖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云云。惟查,上揭事
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被移送人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判定K他命呈陽性反應附卷可資佐證,且K他
命服用後於72小時內,約有百分之90排泄於尿液中,一般
可檢出之最長時限為2至4天,是被移送人應於97年12月30
日1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
獲至採尿前此段時間),有在台北縣不詳地點非法吸食迷
幻物品K他命1次之事實,應可認定。是足證被移送人確
有吸食K他命之違法行為,應依法論處。
參、扣案之K他命白色細結晶21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之,附此敘明。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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