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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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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