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後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丁○○被訴刑事傷害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王慧惠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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