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丙字第一四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助第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佔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八號案件,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確定。詎其復因緩刑前犯贓物罪,經同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為三月,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將該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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