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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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五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六千八百五十二元│├─────────┼───────────┤│郵票費用│一百九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十八元│├─────────┼───────────┤│共計│七千一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