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號被告甲○○涉嫌偽造貨幣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紙幣乙張,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查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持有」偽造新臺幣之罪,是偽造之新臺幣自非屬得專科沒收之違禁物(司法院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法務部公報第九十五期第七十一頁、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五0五八號裁判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亦無從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就本件偽造貨幣為沒收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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