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64號
原 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樂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7,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