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黎明閤家歡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
繕漏水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台中市黎明閤家歡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
現任主任委員)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原告起訴時漏
未記載,於法不合),及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提出被告台中市黎明閤家歡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請向台中市南屯區公所申請),以確認被
告有無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三、請提出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頂樓平台防水層回復工程費
用新台幣42000元及屋內牆壁滲漏修繕費用新台幣25000元之
估價單等證明文件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