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原告因本件車禍受傷之醫療機構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如有
後遺症,其情形為何?併請於診斷證明書內載明。
(二)原告支付醫療費用達新台幣80000元之全部單據影本(原
告提出之單據金額不足新台幣80000元)。
(三)原告購買服用「固鈣用膠囊」部分,如為醫師指示服用,
請提出醫囑之證明文件;如自行購買服用,請提出該「固
鈣用膠囊」之醫療效果,及該項藥品與本件車禍受傷之復
原有關連必要性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2人因本件車禍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刑事判決影本(原
告提出者為檢察官之起訴書類,並非法院判決)。
(五)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