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陳神發 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陳神發│第一商業銀行北│000000000│三萬一千九百五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B六五四四三二│││││高雄分行│六五│五││五││├─┼────────┼───────┼─────────┼────────┼───────────┼────────┼──┤│二│陳神發│第一商業銀行北│000000000│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B六五四四三二│││││高雄分行│六五│四││四││└─┴────────┴───────┴─────────┴────────┴───────────┴────────┴──┘